电力电容器-无功补偿配置原则

发布时间:2020-04-13 分享到:

电网无功补偿的配置,包括容量、设备选型及安装地点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电力系统各级网络节点的运行电压值,应满足供电电压质量和系统电压稳定以及同步稳定的要求。

(2)在合理、有效地利用发电机无功容量的基础上,无功补偿总容量应满足高峰、低谷以及任一负荷时, 无功电源与无功负荷之间的供需平衡,并应具有灵活的调节能力。

(3)无功补偿容量的设置应采取分层(电压)分区(网络)就地平衡的补偿方式,以减少无功功率在线路(网络)中的流动,降低输变配设备对无功功率的需求量和电压损耗。

(4)电力系统应有事故方式的无功备用容量,其补偿装置的选型、容量配置及装设地点的确定,应满足以下条件:正常运行方式下,按N-1或N-2原则,在突然失去一回线路(同杆、塔架设的双回路应视为一回路, 以下同)或-一台最大容量的无功补偿设备, 或本地区最大容量发电机(包括失磁)时,系统相应节点的电压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值;保持电压稳定,事故节在故障切除后,母线电压应维持在稳定临界值或以上,不发生电压崩溃事故。其补偿容量- -般应不低于同一电压等级网络补偿总容量的10%。

(5)正常运行方式下,接人输电系统220kV及以下等级并处于负荷中心的发电机无功出力应降至最低,以便在系统出现电压下降时,提供紧急或事故时的无功功率。

(6)在受端系统的电压中枢点(控制点),装设紧急和事故备用无功补偿装置,应选用性能先进、届时能提供电压支持且不受系统电压影响的调相机或静止同步补偿器(STAT-COM),以及受系统电压影响较小的静止无功补偿器(SVC)等设备,以便在紧急或事故时能快速响应和增大无功出力。

(7)负荷低谷时,当线路的容性无功功率反送至上一级网络时,或当变压器一次功率因数高于0.98时,应在该节点投人感性补偿容量(并联电抗器),以吸收线路充电功率。

(8)电力用户中所需的无功功率应自行给予补偿,并达到供需平衡,即最大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高于0.9。对于直接由220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电力用户,其最大负荷时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 95,负荷低谷时的功率因数不应高于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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